2023-12-29来源:本站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服务业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服务业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条 服务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等内容。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服务业主管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服务业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章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 第六条 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记录及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 第八条 违法违章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九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服务业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服务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信用评级参考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A级:指严格遵守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新服务业企业。 (一)未发现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三)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B级:指基本遵守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新服务业企业。 (一)未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按要求限时整改完成; (三)未因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十三条 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业企业。 (一)未经审批先建设,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和容量,情节严重的; (三)未给工人办理工伤保险; (四)无故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六)未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七)因其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于罚款行政处罚1次以上的(含1次)。 第十四条 D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新服务业企业。 (一)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二)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属地政府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行政处罚; (三)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未缴足罚款; (五)发生安全事故后,出现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第十五条 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列入“服务业领域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支持其实施服务业项目;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B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C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采取上款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将服务业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给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委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委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服务业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委办公室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主办单位: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fgw7921022@163.com 举报电话:0376-7921022
备案号:豫ICP备120264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