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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524 环罚决字〔2022〕7号

点击:2022-09-02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尚艾瑞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MA47596R16
法定代表人 付永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 1524 环罚决字〔2022〕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未密闭。
违法事实 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未密闭。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68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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