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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浉河区农联社被罚十万元

2016-12-09来源:信阳网点击:

  2016年9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不按执行裁定要求协助法院执行的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浉河农联社)罚款十万元。

  信阳中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某章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335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的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信阳市平桥某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承诺以其享有的浉河农联社股权及其收益的余值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黄某向信阳中院提出申请,信阳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浉河农联社各享有的股权1575万股,经评估价值各为4002.71万元。信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黄某自愿以流拍价接收该股权。信阳中院据此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在浉河农联社享有的股权经核算后,部分归申请执行人黄某所有,用以抵偿其等额债务及相关费用,黄某应在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黄某持信阳中院裁定书到浉河农联社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时,浉河农联社在已经收到信阳中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下,仍不按要求协助执行,经多次要求其协助执行后,浉河农联社虽当面答应协助办理,但事后并未实际履行,一直拖延不办。信阳中院依法对浉河农联社作出罚款十万元决定。浉河农联社在罚款决定书送达的第二天到信阳中院缴纳了十万元罚款。

  在全国向执行难宣战的大背景下,这是信阳中院近年来首次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罚,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充分彰显了信阳法院彻底攻克执行难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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