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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9类游客不文明行为纳入“黑名单”

2017-07-10来源:中国信用点击:

  近日,《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正式印发。根据《暂行办法》,中国游客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都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对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游客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行为共有9类,分别为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此外,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从业人员”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行为共有5类,分别为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等。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暂行办法》还设立了申诉机制。“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暂行办法》还鼓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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