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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维良:严重失信市场主体 将被永久逐出市场(三)

2019-07-19来源:本站点击: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注意到《意见》要加强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非常想知道失信之后怎么修复?在修复信用的过程当中,《意见》专门有一节提到了,想知道具体是怎么样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标准怎样制定的,怎样才能退出之前的失信惩戒名单?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这一次出台《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有益借鉴,更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确实像记者所讲,现在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特别需要强调,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所以是有前提的。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做出行政决定、做出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做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是有限度,我们讲的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申请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我们特别强调“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的规定一般是不超过五年。
 
  信用修复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紧迫,这将是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着力加强的工作。在这儿我们要特别提醒,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安排对这样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各种以信用修复的名义恶意违法失信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因为它严重破坏了信用建设的正常秩序。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目前对于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很多,但对于守信者的激励措施感觉力度不是很强。请问下一步如何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获得实惠?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可以说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这些年失信联合惩戒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守信联合激励也在积极探索和加快丰富当中。比如说前不久,我们针对激励诚实守信个人的措施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广泛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守信激励跟失信惩戒在措施的制定上确实有很大的不同。诚实守信和恪守信用是对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基本要求,因此守信激励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应当是针对所有守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普惠性措施。
 
  你讲到如何采取“看得见、摸得着”的措施让守信者得到实惠,这些年很多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觉得比较有代表性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更好、两个更低”: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一是更好的行政服务,政府部门对守信者畅通绿色通道,以信用承诺为基础,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政府部门的事项办理当中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的服务,做到让守信者信用越好审批越快,我们通常把这种做法叫做“信易批”。
 
  二是更好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这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信用为基础拓展无抵押、无担保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用贷款的规模,让信用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便利便捷的融资服务,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我们称之为“信易贷”。
 
  三是更好的公共服务,地方在这方面做的探索特别多,不断拓展信用惠民便企的应用场景,比方说让守信者享受更加便捷的交通出行,享受先就医后付费,享受更优惠、时间更长、更多的无抵押图书借阅等,我们称之为“信易行”“信易医”“信易阅”等“信易+”系列激励措施。这些年不少城市以个人信用分为基础,探索信用惠民,应该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媒体对这方面的问题非常关心,以前也出现过一些地方不是很合适的措施,现在都得到了规范和纠正。
 
  四是更低的监管成本,就是刚才讲到的,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五是更低的交易成本,通过广泛共享信用信息,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守信者的信任程度,减少不必要的采信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收益。
 
  这些守信激励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当中会加大实践探索力度,也会加大建章立制力度,让更多守信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诚信有价、诚信有感、诚信有益。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英语频道记者:
 
  据了解,海关在进出口领域实行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实施差别化信用监管,在落实守信激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海关大力推进AEO认证和AEO国际互认,使中国AEO企业在国内享受多项便利和激励措施的同时也能受到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AEO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可否介绍一下相关方面的情况?谢谢。
 
  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人张秀清:
 
  谢谢您的提问。应该讲海关是国家部门中实施信用管理制度较早的部门之一,从199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整整二十个年头。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海关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一直以来,海关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国内海关的法律与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AEO制度有机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即中国海关AEO制度。海关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就是常说的中国海关“AEO企业”。
 
  第二,海关当前正在全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AEO制度是当前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进而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2008年,中国海关正式将AEO制度引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据此开展国际互认合作,让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国际海关之间的合作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红利。目前,AEO企业已经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最安全、最守法、最诚信的企业。
 
  今年4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指出:“要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为此,海关确立了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要贸易国家为重点,全力推进AEO国际互认的工作规划。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等13个经济体、40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并正在与俄罗斯等20余个国家(地区)积极开展互认磋商。
 
  第三,构建关企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社会各界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高度关注。目前,海关已经培养了一支两千多人的企业认证专业队伍,通过为AEO企业配备海关企业协调员,开展企业认证培育、信用管理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更多得企业尽快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四,大力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有效落地。海关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差别化信用管理,比如,海关今年上半年对失信企业查验率高达98.12%。相对应的,而对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不足0.5%。对失信企业几乎是票票查验,使其处处受限。而对AEO企业,不仅可以让进出口企业享受到国内海关以及各相关部门给予的通关便利和联合激励措施,还能够享受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给予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减少查验等多项便利化措施,从而大大压缩企业通关时间和贸易成本,提升进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助推企业更加有效、更加大范围的走出去,为国家外贸经济稳定增长做出贡献。谢谢大家。
 
  中新社记者:
 
  请问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部门,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庹登夫:
 
  谢谢您的提问。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制定了统一的抽查事项清单,纳入25大类69个抽查检查事项。今年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全流程整合,在此基础上全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同时,牵头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根据企业风险度、信用度科学确定抽查比例,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按照李克强总理要求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牵头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不断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发挥其“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作用,更好满足企业累积信用、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需要,为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提供支撑。上线运行以来,公示系统网站页面累计访问量达1026.67亿次,市场主体累计查询量达214.62亿人次。
 
  三是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法新社记者:
 
  中国现在不同的省市都有自己各自的社会信用体制试点,在将来中方是否会考虑将这些不同省市的机制整合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机制?如果是的话将面临哪些挑战?另外,一个企业如果在上海有比较低的信用记录,当它前往其他省市开展业务时如何跟踪这个企业的信用记录?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感谢您的提问,您关心的是关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层面信用建设如何对接的问题,地方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如何共享的问题,还有地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跨地区应用的问题。
 
  首先从整体上讲,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地方的信用建设试点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整体部署下有序推进的,在一定意义上地方的积极探索为全国的信用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地方的探索也是在国家的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统一指导下进行的。
 
  地方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如何共享的问题。目前,我们已经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了打通。目前地级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哪些信息可以共享,共享到什么程度,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在现阶段,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实现了统一的共享,还有一些没有实现共享。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提升和推进。
 
  另外,一地的信用记录在其他地方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或者一地的失信惩戒措施到其他地方会是什么样的效果。在目前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具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一地的失信记录,在其他地方只要实现了共享,在国家整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框架下,就是刚才讲到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你在一地失信了,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
 
  我们也强调,这次出台的《意见》专门建立了对轻微和无主观故意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彻底纠正了失信行为并履行了法律责任,对于接受信用教育,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并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可以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和解除失信联合惩戒,退出失信公示,修复和改善自己的信用,信用记录要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只要信用记录能够共享的地方,失信主体都可能受到社会和市场主动的约束。
 
  我们信用建设水平提高越快,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越高,失信主体为他的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市场主体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失信,如果有失信行为要尽快彻底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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