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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防范信用机制滥用,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

2019-08-19来源:本站点击:

  8月16日(周五)上午10:00,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8月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政研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出席发布会介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个税领域信用建设、信用工具边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情况。
 
  1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截至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约1.56亿条,行政处罚信息4063万条。
 
  二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7月份当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9.38万条,涉及失信主体63.92万个,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6.65万个。7月份,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万例,限制购买飞机票25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9万人次,此外,7月份有15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是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在拖欠工资问题治理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19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工程建设、加工制造等行业的100家企业,总金额达1.2亿元。涉及企业信息均已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自7月16日至8月26日,人社部等6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40天的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目前正在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涉金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领域,发布第十七批涉金融领域黑名单共计400个,包括非法集资个人、非法集资企业和其他严重违法名单。
 
  四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我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第三方机构,对3300多万家市场主体,完成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目前正在对评价结果按行业领域进行分解,并将按区域把评价结果推送至地方,对受评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其中,对6.8万个家政服务公司进行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参考应用。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告第四期涉煤炭领域评价结果,为推动信用监管落地生效提供重要支撑。
 
  2
 
  关于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幅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20元降低至10元。
 
  农村商业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将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增补纳入优惠范围。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
 
  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
 
  本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近50%,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7.4亿元。
 
  《通知》要求,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各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用户,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自行提供其信用报告。
 
  3
 
  个税领域信用建设重点推进情况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在个税领域的信用建设将着重在哪方面推进呢?
 
  孟玮:谢谢你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税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近期国家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通知》内容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理念,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比如,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方面,明确要求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为唯一标识,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并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将对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在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方面,明确要强化信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总之,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三项原则,也就是坚持依法推进原则,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坚持纳税人权益保护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纳税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目前,我们正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成熟后将及时发布实施。
 
  4
 
  如何把握好信用工具的边界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关于信用建设,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惩戒机制的可喜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可能有人担心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请问发改委是否注意到这一现象?如何把握好信用工具的边界?
 
  孟玮: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在各地方、各部门共同努力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可喜进展,在规范市场秩序、树立守信社会风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公众、包括在座媒体等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大力支持和积极评价。
 
  对于你提到的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这是我们在工作中重点关注重点防范的问题之一。我们注意到,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发现的此类问题,我们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三个防止”:
 
  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我们深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非一日之功,而社会各方对此充满了期待,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过程中做到四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宣传解读,对信用建设的概念范畴和具体措施进行精准解读,形成广泛社会共识,防止误解误读。
 
  二是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加快完善信用法治建设,为信用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三是更加注重凝聚共识,在理论上加强探索,发动各方力量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在实践上依靠群众,出台政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最大共识。
 
  四是更加注重工作引导,加强对基层实践的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及时进行纠正。
 
  在这个工作过程中,希望继续得到媒体的大力支持,帮助我们将信用宣传带进千家万户。谢谢。
 
  5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红星新闻记者:我们注意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期在公开征求意见,请问这个条例有什么突出特点,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谢谢。
 
  孟玮:加快营商环境立法,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前段时间也是正式向外征求意见。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结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目标上,对标世界一流标准和国内先进水平;问题上,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市场准入限制、地方保护隐性壁垒、监管不公执法不力、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结合这一个目标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制度性解决方案。
 
  二是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和鼓励持续创新相结合。对于前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改革扫清法律障碍;对于具体程序和条件的设置,进行相对原则规定,以便为后续改革创新留出空间。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一方面,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各方面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社会各界对《条例》制定给予广泛关注。前不久,我们就《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召开了数十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很多企业、专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建言献策,既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影响企业投资兴业和群众创业创新的突出问题,也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非常感谢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也欢迎媒体朋友们继续给予关注,我们将及时发布最新进展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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