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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重拳惩戒政府采购失信行为 业内专家对此表示肯定并提出中肯建议

2016-10-1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点击: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015年1月30日,财政部首次公开发布311家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涉及围标串标行为88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172条,中标后拒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行为20条,拒绝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行为7条,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23条和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行为1条。从公布的名单中看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内容。
 
       建立违法案件发布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和实施联合惩戒创造条件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近日召开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指出,为了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要建立涵盖全过程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并重点加强四类信息公开,其中一类就是“建立违法案件的发布制度。继续推进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积极参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财政部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此大规模公布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尚属首次。针对这一举措,业内专家纷纷发表肯定评价。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赵勇教授
 
       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是招标采购领域的顽疾,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而预期收益高。供应商在投标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其今后继续参加投标活动,于是导致招标采购市场出现了“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诚信体系是任何市场不可或缺的内容,包含诚信规则、诚信档案、规则执行及社会风气四部分内容。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体现了诚信档案以及规则执行,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的建设开了个好头。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陈川生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失信记录是法律授权政府对公共采购活动监督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和形式,政府在网站及时公布失信记录对失信单位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对其他单位是很好的教育,对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起到很好的作用。近一段时间以来,财政部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包括本次大批公布采购失信记录对规范市场秩序,对提高政府在采购管制方面的公信力都有很正面的反响。我希望把这项工作常态化,地方监督部门也应同时跟上。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同方政府采购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宋雅琴
 
       财政部日前强化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工作,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工作之一。根据《纲要》的部署,各部门应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在政府采购领域,各方主体的信用水平对整个制度的运行成本影响巨大。如果信用的奖惩机制运作良好,那么整个制度就会进入良性运作的轨道,反之则会出现规则叠加、监管升级,但制度却运行不畅的情况。通过强化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信用机制建设,将从供应商资格和代理机构资格的角度严格把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激励采购主体守信守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信用水平。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实现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名单的全国联网,进而实现一地失信、全国禁入的联合惩戒机制,未来还将实现政采失信行为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是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进入到国家信用记录体系的大框架内,大大提高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成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国际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屠新泉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法治,加强其权威性。目前财政部公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正是对那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做出的适当惩罚,并对其他相关企业和机构产生警示作用。同时这也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违法失信行为的公开可以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社会监督。在现有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考虑公开相关机构法人代表的姓名,由于现在工商注册制度更加便利,要防止一些违法失信机构通过改变注册信息逃避监督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要加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与其他诚信记录的对接和整合,这样既可以利用其他诚信记录服务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又可以将政府采购诚信记录纳入更广泛的诚信系统中。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瑞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布为适用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五)项、排除不适格供应商进一步提供了依据,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依法高效开展政府采购。
 
       在落实中应注意公平原则,一是应结合处罚轻重区分公布期限,比如,对于受到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应与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或代理政采活动的,有所区别;二是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信息,与投诉举报处理及专项检查的处罚,应保持一致及同步;三是各省均应及时、全面发布本省信息,财政部进行必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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