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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个部门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016-10-10来源:中国工商报网点击: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落实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搭建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归集和应用,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部门信息共享,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守信,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由工商总局起草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由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二是对当事人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工商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旅行社经营领域等12个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协同监管的措施。各部门和工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提出了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四是明确了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措施。提出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措施。五是明确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备忘录》拓展和丰富了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并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工商与其他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将对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巨大推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日上午将召开媒体通气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将向媒体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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