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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会信用体系方能破解执行难 ——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2016-10-10来源:中国改革报点击: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大顽症,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日前,记者就如何破解执行难这一话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张立勇介绍说,近年来,各级法院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一系列举措,强力破解执行难题,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执行难问题仍很突出。执行难固然有体制、机制及执行工作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失信成本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是根源所在。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执行难问题,需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入手,以制度约束人们守法讲诚信,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张立勇说。
 
  张立勇分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不仅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为赖债者洞开了方便之门,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当前,大部分生效裁判要依赖强制执行,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而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很低,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过来,这一结果客观上又鼓励了失信行为,又反作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阻碍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张立勇认为,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意义重大。首先,能够让法院依靠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财产登记、公示系统,迅速审查、判断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迅速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实施控制和处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其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中,加大失信人员成本,促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地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从根本上减少了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对抗,促进和谐执行、社会稳定。再次,能够方便交易双方了解对方的信用信息,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和纠纷,民商事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会因此大幅度减少,使执行难从源头上得到治理。
 
  张立勇表示,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需要。一方面,信用制度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法律支持。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存在明显不足。在法律层面,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的法律,与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立法需求不相适应,无法系统有效地遏制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征信系统不统一、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非常困难。很多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再加上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征信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标准、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无法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信息掌控部门各自为战,互相封锁,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数据无法共享、整合。
 
  张立勇就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对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共享、隐私保护及失信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统一规定,完善征信体系,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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