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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11-15来源: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点击:

各县(区)文体广(旅)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快文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根据泸州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文体广系统实际,现将《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
 
  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
 
  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川府发〔2014〕6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泸市府发〔2017〕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各单位,是指各县(区)文体广(旅)局,市文体广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第四条 各单位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征信机构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五条 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采购商品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行政事项审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结合信用记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审批。
 
  (四)文化市场行政监管。在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中,将企业信用记录作为设定日常检查范围和频率的依据之一,对于违法违规经营单位要核查近期信用记录并依法处置。
 
  (五)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申请各项资金扶持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金扶持参考依据之一。
 
  (六)落实文化产业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文化产业等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七)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年度周期性审验时,应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八)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九)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考察的参考依据之一。
 
  (十)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在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第八条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三)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九条 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的信用报告、记录,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可积极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业自律、企业管理的重要参考之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情况每季度末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办法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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