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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 “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8-02-27来源: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点击:

 焦工信〔2018〕17号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
 
  “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7日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红黑榜”
 
  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引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依法守信生产经营,促进我市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和市文明委《关于印发〈焦作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红黑榜”是焦作市诚信建设“红黑榜”的组成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红榜”是指在发布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诚信“黑榜”是指在发布平台上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曝光。
 
  第四条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红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发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红黑榜”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红黑榜”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红榜”: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无不良信息;
 
  (二)重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制订有切实可行的企业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建立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有信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
 
  (三)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工作,有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档案,在经营管理中积极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和使用信用产品;
 
  (四)积极参与诚信宣传活动并向社会公开作出诚信承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委通报批评的;
 
  (二)在申请扶持政策、扶持资金、评优、评先、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资金和荣誉的;
 
  (三)没有按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
 
  (四)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无线电通信管理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媒体点名批评或经查证群众实名举报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黑榜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红榜”发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信用建设亮点工作、取得成效、表彰部门、表彰时间、公布期限等。
 
  “黑榜”发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公布期限等。
 
  第三章  “红黑榜”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机关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红黑榜”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红黑榜”每年发布两次。“红黑榜”信息收集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市工信委机制创新科汇总,经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红黑榜”在市工信委官网的发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文件对“红黑榜”发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红黑榜”作为激励和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红黑榜”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红黑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对列入红榜的企业,除表彰公示外,在申请扶持、资格认定、项目申报、企业贷款、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
 
  第十四条 对列入黑榜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纳入企业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日常督导频次;
 
  (二)对列入黑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约谈;
 
  (三)限制申请扶持政策、扶持资金和参加评优、评先、评奖活动;
 
  (四)视具体情况提请专业机构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它惩戒措施。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列入红榜的企业,如在发布期限内出现违法违
 
  规或失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其从红榜中删除。
 
  第十六条 企业与其利益关系人认为发布的“红黑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工作,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发布期限内积极纠错和修复信用、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的,可在发布满半年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工信委审查批准后提前从黑榜中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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