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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 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6-11-06来源: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点击:

(豫财购〔2016〕15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辖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省直管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应优先选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时,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cgp.gov.cn)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www.hngp.gov.cn)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查询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受到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个地方一定期限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不得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及时将查询情况反馈本级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告知省级财政部门在全省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予以限制。
二、招标采购文件应明确信用查询及使用规则要求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和内容要包括“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其他渠道查询的,也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单一来源公示前应当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三、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时应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逐一查询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情况。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禁止一定期限内参与评审活动的,以及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禁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补抽专家。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该专家在专家库中予以限制或清理出库。
四、及时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归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库〔2014〕526号)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报送省财政厅,确保省财政厅及时将信息发布到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实现全国范围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要求,报送信息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一项;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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