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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1-16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

  鄂政办函〔2016〕104号
 
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  
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函》(商政函〔2016〕215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采取高水平“引进来”和大规模“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构建武汉城市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以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为契机,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为重点,建设武汉城市圈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陆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步伐,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管理服务新体制,不断优化经济运行模式,积极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到“十三五”末期,着力推广试点试验的经验和模式,配套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举措和新规则,基本形成适应经济运行规律、对接国际高标准、具有区域发展特色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格局,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成为融入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先导区,全面完成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试验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探索协同管理新机制。加强权责清单制度的圈域协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开展圈域内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二)构建协作开放新模式。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进一步破除行政壁垒,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市场体系,加快圈域一体化发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圈域产业转型升级。将国家赋予的相关专项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覆盖到全圈域,实现政策共享共用,形成圈内协同发展、对内开放整体优势明显、对外开放竞争有力的新格局。
  (三)营造整体开放新环境。开辟多式联运交通走廊,提升武汉至上海江海直达和内河运输航线质量,推动中欧班列(武汉)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武汉航空口岸货运中心功能,打造便捷、高效的对外开放大通道。加强政府间交流,提升展会商会服务水平,搭建高标准国际化交流大平台。强化关检协作配合,完善综合服务体系,推进大通关建设。
  (四)培育投资贸易新优势。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转移,吸引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提升规模效益。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着力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外包、国际中介咨询等贸易新业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贸易环境,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五)落实开放发展新保障。建立统筹开放的组织领导架构,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协同推进机制,完善监督检查的保障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入、扩大信贷规模,建立监管有序、风险可控的国际金融合作机制。发挥武汉对外开放和科教优势,引进海内外人才和智力,大力培养开放型人才。
  四、改革措施
  (一)构建政务管理服务新体制。
  1.优化政府行政服务。建立武汉城市圈内统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职能边界,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构建武汉城市圈内政务服务信息互通互认网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办理。优化整合相关职能,推进综合行政审批模式。加快建成证照库,实现信息化查询和服务。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力量,推动市场综合监管执法,强化监管合力。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模式,实行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一体化“互联网+”监管模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实现监管信息在各级工商、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之间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强化对接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3.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制定中介服务事项通用清单,将政府部门承担的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具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加强中介机构培育,设立扶持和奖励基金,鼓励优势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一批国际化的设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
  4.规范行业组织自律建设。加快培育社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支持承担更多社会自治事务。加快在重点国家及地区布局建设境外经贸代表处、境外湖北商会等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咨询服务。
  5.优化人才国际交流环境。设立海外留学生回国人员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建设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创新基地,加大对留学生创业园建设的支持力度。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全职引进来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参评高级职称时予以倾斜。建立外籍人才科技成果转让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企业、公民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随行家属签证、居留、就学等便利。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推进高校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双向需求的跨国人才。
  (二)探索协同开放新机制。
  1.完善区域经济协同机制。支持试点地区与国内外发达地区或在试点地区内部,采取代管、托管、飞地经济、“总部+基地”等多种方式加强协作。加快建设开发区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与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和项目在不同开发区之间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集群发展。探索建立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开发区合作成果、税费分享机制,逐步实施职业教育、劳动用工、职业认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跨区域转移接续政策。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协同圈域发展功能定位,统一招商制度,协同招商引资,统筹产业布局。
  2.推动产业一体化布局。推进产业双向转移升级机制,制定重点行业兼并重组政策措施,编制发布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以编制负面清单的形式推动产业一体化发展。推进开发区(园区)整合工作,鼓励共建跨行政区域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形成一批布局合理、分工明确、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
  3.坚持绿色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建立联防联控的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争取国家批准建设一批生态文明、新能源、海绵城市、循环经济示范市(区)。积极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土壤修复及环保产业方面的技术合作。打造绿色发展国际合作平台和载体,建设国际生态示范基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打造碳排放交易平台示范基地。
  (三)培育国际投资合作新优势。
  1.推进利用外资便利化。探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深入推进“先照后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债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方式,简化管理程序,争取在省级实行规模内外债的备案登记管理。
  2.优化境外投资政策。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除敏感行业、敏感地区外,所有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实行投资主体所在地备案管理。在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中,设立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子基金,重点支持企业到国外绿地投资、兼并收购及建立研发、销售中心。支持省内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获得国内金融信贷。设立湖北省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库和“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储备库,加强服务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及营销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3.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引导汽车、钢铁、水泥、农产品加工、食品、纺织服装、石化、医药、能源等产业在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布局。发挥光电子信息、激光、卫星导航等技术优势,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推进研发产业化。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带动电力通信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出口,将“湖北建筑”推向国际市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与沿线国家合作建设境外产业园区,支持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组团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4.搭建对外投资合作平台。完善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国际产能合作委省协同机制,搭建湖北省“一带一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对接、产业对接、项目对接、管理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我省与境外投资重点国别建立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高层互访、企业合作交流、社会中介组织及海外华侨团体牵线搭桥等多种形式,搭建我省与重点国家、地区深化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制度化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在武汉常态化举办“中国中部国际产能合作论坛暨企业对接洽谈会”。推动省内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研究中心或联合实验室,探索搭建科技、科学数据互联共享平台。
  5.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依托国家重点国别和地区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加强我省境外投资重点国别和地区的风险评估和预判预警。积极指导和督促境外投资企业强化安保措施,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及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方面的培训,依法依规为外派职工购买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加强与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的密切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外派劳务人员风险处置联动机制。督促国有出资企业建立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组织架构,完善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过程监控、风险分担机制,严格投资经营效益考评,提升国际化经营的能力和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和典型问题通报制度。
  (四)提升对外贸易发展新水平。
  1.增强对外贸易综合实力。着力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和新兴市场国家的贸易往来,推进市场多元化。着力优化外贸商品结构,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着力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促进各类企业共同发展。着力优化贸易方式,推进外贸、外资、外经、服务贸易联动发展。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改善营商环境。
  2.培育对外贸易新方式。争取比照执行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相关政策,深入推进跨境电商发展。积极引导跨境电商产业链集聚发展,推动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扩大出口,促进境内企业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国际生物医药保税平台、进口消费品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推进汉口北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努力实现汉口北市场采购贸易模式常态化。培育具有湖北特色、竞争力较强的综合服务体,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全面的配套支持。
  3.推动服务贸易新发展。积极推进武汉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大对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扶持力度,推动文化和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加快发展动漫、出版物、乐器、中医药服务、服务外包等产品和服务,支持展示、展销、保税租赁、保税转口等服务贸易创新业态。积极利用国际服务贸易专业网络和促进平台,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五)创新金融服务新功能。
  1.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改革试点,实行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放宽法人金融机构及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与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申请调回试点地区内使用。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部分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试点。
  2.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等综合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内引外联作用,提供覆盖境内外全链条的离在岸一体化服务,提高离岸金融跨境结算便利度。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放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准入,增加服务开放型经济的保险供给。
  3.健全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六)畅通对外开放新通道。
  1.完善口岸体系建设。依托长江和汉江口岸,加快构建内陆地区沿江水运、铁路和航空全方位开放的立体化口岸网络体系。推动武汉港水运口岸开放扩大到汉南港区、花山港区、金口港区、黄州港区、鄂州港区,以及黄石港开放扩大到棋盘洲港区。加快推进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建设,探索构建铁水公空综合开放体系。
  2.增强口岸服务功能。推进武汉港水运口岸阳逻港区、武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武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汽车整车进口、进境粮食、进境木材、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积极申报黄石港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港口资质,进一步提升口岸功能。积极探索将指定口岸功能延伸覆盖到圈内相关口岸,实现政策的共用共享。
  3.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和拓展功能。依托长江开放口岸,按条件和程序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争取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黄石棋盘洲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支持潜江特色资源保税物流中心和仙桃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支持鄂州以葛店开发区中部电商基地和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为基础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以及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4.加强通关能力建设。深化与沿海、沿边口岸的通关协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发挥湖北电子口岸功能,构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与海关电子口岸“三位一体”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汉江生态经济带纳入平台体系。继续完善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电子监管、出口免验等制度,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汉江生态经济带通关一体化进程。试行企业自主保税、自助通关、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试点简化生物医药研发所需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对会展、拍卖等服务业企业所需国际展品、艺术品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海关协调员制度,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鼓励设立涉及通关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逐步推动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5.构建多式联运体系。依托长江、汉江港口优势,提高货物聚集和辐射能力,形成层次合理、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水水中转联运体系。依托铁路通道,加快建设全国高铁快递转运分拨中心、铁路特快货运中心,积极推进铁水联运;统筹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建设,完善境内外枢纽节点布局,优化运行线路,创新物流运输服务。依托武汉天河机场和湖北国际航空物流核心枢纽,全面放开国际客货运航权,完善国内航线体系,广泛开展覆盖国内、联通国际的陆空、水空、铁空联运。争取设立国际邮(快)件运输分拨中心。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武汉城市圈九市政府成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试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武汉城市圈九市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区域试点试验工作。
  (二)建立纵向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建立与国家部委的工作对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在口岸建设、金融创新、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开展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综合试点试验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加强上下联动,协同开展试点试验工作。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创新为核心、以开放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武汉城市圈九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激励和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锐意改革、干事创业、奋发有为、担当尽责的积极性。对依照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积极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及时总结成果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清单,组织实施推广。
  六、工作安排
  试点试验工作按武汉城市圈九市政府负主体责任、省有关部门负专项推进责任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分解制定行动计划,确保各项试点任务圆满完成。武汉市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实施各项改革任务。
  试点试验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总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总体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细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试点试验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按照试点试验方案,本着“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完善。
​  (三)评估推广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试点试验基础上,总结制度创新性强、市场主体反映好的做法及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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