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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

2024-12-10来源:本站点击:

一、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于公安机关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或者已经作出了判决,但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决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进行强制执行相关情况,涉及到具体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可以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违法或用于违法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查封,以保全证据或防止危害扩大。三、扣押财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三项,对于可能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或者作为违法行为结果的财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扣押。四、冻结存款、汇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冻结涉嫌违法人员的存款或汇款,以防止资金转移或隐匿。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还规定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措施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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