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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1-12-19来源: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点击:

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工程改革办〔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审批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特定审批条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依承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领域重大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包括事项的部分许可条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审批: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承诺后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审批权限属于县级审批部门的。
(三)承诺事项或条件,申请人能够在承诺时限内取得或具备。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第五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应结合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组织会商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根据审批事项清单实施情况,可依前款程序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县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外网)、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公开。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及材料的名称、形式、下载表格需填写的内容要求等信息。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对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申请人作出承诺,应由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单位须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应作出承诺并在申请书上按前款规定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承诺书以及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审查通过后,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建立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措施,做好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
按照本办法做出审批决定的当日,部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将审批的信息书面告知部门的监管科室或机构,便于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于施行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作出准予申请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一般应在具体行政审批做出后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时,项目审批已流转至下一环节的,应在撤销决定当日告知下一环节行政审批部门,中止审批行为;下一环节已完成审批的,亦应据此予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对违反承诺的申请人与申请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将不良行为录入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信用监管系统或报送至信用信阳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违反承诺并进行公示的申请人与申请企业,不再适用本县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构成“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联合惩戒机制。涉嫌违法的,可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承诺书中擅自修改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或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行容错纠错,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告知承诺有关规定,未谋取私利、未失职渎职的,对上述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予以免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城县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类型 项目或事项 备注
1 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物权法》的要求进行建设: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在公园、绿廊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围墙、大门、独立的消防水池、内部道路、小桥(涵)、充电(非充电)车棚等。
3.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性施工用房。
4.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路边移动公厕、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等。
5.用于安装灯光、旗杆、户外配电箱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6.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7.为老旧小区居民供热建设热力站房。
8.沿市政道路或跨越市政道路的400伏低压电力工程和150米及以下沿市政道路或跨越市政道路的10千伏高压电力工程。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物权法》的要求进行建设:
1.不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轮廓,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和局部变更设计),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3.道路、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4.所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5.箱式或杆式变压器、环网柜、交接箱。
6.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7.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8.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9.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内的储泥池、除臭生物滤池。
10.加油加气站内的卸油口,油气回收装置加油设备等。
11.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12.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2 免于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项目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图审查豁免清单内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免于审查。
3 施工许可免予单独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3.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4.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5.资金到位证明。

 
此五项要件并入施工许可环节办理,并由建设单位承诺采取相应保证措施。
4 不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由建设单位承诺,承诺期一般不超过施工许可后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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