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来源: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点击:
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协同办理,提高联合审查效率和质量,规范审查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凡位于商城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类项目设计方案均应实行联合审查,遵守本细则。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带方案出让类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应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将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内置审查环节。由自然资源局牵头,通过综合服务窗口征求住建、人防、园林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设计方案联审通过且依法进行项目总平面图批前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设计方案审查的报建审批要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查”的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集中开展联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取得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符合深度要求规定的设计方案。 3.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建筑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一致,并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条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窗受理原则。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 2.限时办结原则。综合服务窗口接收到建设单位在线申报的设计方案后,同步将设计方案推送给参与联审的各部门。参与联审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3.一次告知原则。如需建设单位修改方案,审查部门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修改意见。审查意见前后不能矛盾。 4.谁提出谁负责原则。各审查部门需对本部门出具的修改意见进行跟踪服务和技术对接,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修改方案进行二次审查。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整体鸟瞰图、外立面效果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明细表、规划设计说明书等规划设计文件; 2.人防地下室设计方案; 3.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4.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 5.综合管网设计方案; 6.竖向设计方案;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审查材料清单以“一张表单”为准。 第八条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主要内容 1.具体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退让、建筑日照等约束性指标和建筑空间布局、建筑风格、建筑色彩; 2.项目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等; 3.项目范围内规划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 4.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5.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6.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 7.项目应配建水、电、气、暖基础设施的规模、位置和综合管网布局;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联合审查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具体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退让、建筑日照等约束性指标和建筑空间布局、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综合管网布局方案、竖向设计方案; 2.城管局(园林部门):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3.住建部门:审查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装配式建筑指标及规划建筑的位置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 4.人防部门:审查项目人防地下室设计方案; 5.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专营单位:依据职能对项目规划水、电、气、暖基础设施的规模、位置和管网布局提出指导性意见; 6.政务服务部门:设置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并对审查方案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审查流程 第十条 受理推送。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将设计方案文本及电子文件当日传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并同步推送给各联合审查部门。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联合审查。各联合审查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二条 方案修改。综合服务窗口将各部门审查意见反馈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参与联审的各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并统一纳入综合联审意见。 建设单位按照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反馈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修改;未按期提交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审查中止。 联合审查部门的修改意见不影响规划审批的,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组织总平面图批前公示。 联合审查部门的修改意见影响规划审批或部门之间审查意见存在分歧的的,自然资源部门应视情况进行在线会商或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综合联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联审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再次提交设计方案进行联审。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需经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县自然资源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提交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时间及规划公示时间不计入联合审查和行政许可时长。 第十四条 许可审批。经各部门联审和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进行公示,县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需调整,需就调整内容征求各相关审查部门意见,重新联合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住建、人防、园林等联合审查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前期技术指导服务,共同研究解决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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