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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19来源: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点击:

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方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密切相关的施工、监理、检测企业,接建设单位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技术性有偿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审批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主体审批信用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能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类型、登记状态、住所等;
失信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不履行承诺等行为信息。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生态环境、水利、人防、气象等部门(简称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批过程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采集。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项目审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次,记录为一次失信信息。其中第一至第六项属于严重失信;第七至第九项属于一般失信。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 申报)资料的;
(三)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四)未按照容缺受理机制要求履行相关补正、补齐义务的;
(五)违反豁免审批相关规定的;
(六)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且无法整改的;
(七)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相应规范和标准开展中介服务的;
(八)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九)其他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失信信息记录前,行政审批部门应告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对被记录的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提出复核请求,并说明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书面复核请求的,视为放弃复核权。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确定后 个3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推送至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失信信息数据将推送至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将推送至各级信用平台。
 
第三章 激励和惩戒
第九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无失信信息记录的市场主体,纳入红名单管理。存在失信信息记录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可实行信用守信激励机制:
(一)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二)按规定使用告知承诺制。
(三)按规定享受容缺机制便利措施。
(四)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行政审批部门可进行信用失信惩戒:
( 一)对未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机制便利措施,同时撤销项目审批决定;
( 二)对未按容缺机制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容缺审批机制便利措施,同时撤销项目审批决定;
( 三)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豁免审批机制;
(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五)不适用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失信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 6个月,严重失信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 1年。1年内连续记录两次及以上失信信息的,管理期限为自最后一次被列入名单之日起 2年。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系统自动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及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从事市场主体审批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市场主体审批信用结果,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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