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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2-12-16来源:本站点击:


商城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商住建文【2022】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进本县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的用以分析、判断、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商城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审核、汇总、公布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指导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采集、确认、评定、汇总、上报及管理工作。
物业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填报和日常信用信息更新、申报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按照企业申报,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住所)及其他有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息;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地址、物业服务合同、项目经理、项目基础信息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成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建立党建工作阵地,严格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设置红色标识凸显红色文化,积极推进落实社区“两委”成员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合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社区党组织建立“红色物业联席会议制度”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项目管理“结对帮扶”;积极参与协助开展行业各类活动,受到各级政府、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有效的违法违规案件、信访、投诉和其他不良行为;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的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按照要求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确认
第八条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确认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平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生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认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当事企业。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定。
(一)动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录入、更新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定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平台上报。次月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商城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表)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减分以每个项目为基础,在本县设立分公司的以分公司为主体进行汇总,未设立分公司的以注册所在地公司为主体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不合格(B)、黑名单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分值在120分以上(含120分),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分值在110分以上(含110分)12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1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下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等级连续两次被评定为B级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商城县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交接义务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伪造或误导业主签字,谎报瞒报相关情况,违规使用、套用、冒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评定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2次(含)以上的;
(五)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仍拒不整改,或者评定期内累计被公开通报批评2次(含)以上的;
(六)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纳入商城县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未及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经督促拒不配合整改的;拒不参加企业信用评定的;
(四)在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
(五)在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的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考核中,管理服务项目连续两次考核最后一名的;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直接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县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信用等级即时调整。凡被列为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经县住建局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平台系统打印本企业信用等级,并在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示。
第六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行业评优评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并将评定结果同步至商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在住建领域诚信先进企业评定中作为优先条件;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物业行业评优评先中予以加分;鼓励政府采购项目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物业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适用第二十条的惩戒措施,取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投标资格。同时,通过“信用商城”平台对外发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定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商城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商城县物业企业评定标准(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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