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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商住建文【2022】3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高我县房屋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 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全县房屋租赁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租赁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和人员,均纳入我县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采集 第五条 房屋租赁行业信用是指房屋租赁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信息按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历史动态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租赁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租赁行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租赁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信息。 房屋租赁企业基本信息自成立之日起填报;企业经营业绩由房屋租赁企业次年1月份填报,管理部门审核计分周期为1年;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实施之日起计分。 第六条 房屋租赁行业信用信息由房屋租赁企业保留。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 2.企业经营业务信息; 3.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房屋租赁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 4.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理的信息; 6.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7.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8.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9.其他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 第七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如实向县住建局提供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业务信息和其它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将房屋租赁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情况、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或书面材料向县住建局提供。各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除涉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外,信用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 第十条 房屋租赁行业信用分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每个企业基本起评分为100分,经营业绩和良好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AAA 级为信用优秀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A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05分(含105 分)以上,150分以下;A级为信用一般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105分以下;B级为信用较差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0分(含0分)以上,80分以下;C级为失信企业,综合评定得分0分以下。分公司信用加分和减分计入其总公司;加盟或商标使用企业的信用加分和减分同时计入其授权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信用不设等级,信用加分或减分计入其从业企业,不良信息计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 市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房屋租赁行业信用信息在“信用商城”网站发布,供社会公众和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正常为3年,但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根据情况延长至5年,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计分失效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供社会公众查询,个人不良信息保持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 企业或个人对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 可以向县住建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住建局应当接到异议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及相关材料反馈至信用信息原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县住建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并公告更正。 第十五条 租赁企业不良信息公示后,租赁企业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租赁企业信用修复情况可作为信用“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租赁企业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的,经县住建局认定后,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期限可缩短至一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列为重点扶持企业,重点跟踪服务; 2.全年处于AAA级,次年初可获颁年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 3.对其行政许可或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设立绿色通道; 4.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5.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 6.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全年处于AA级,次年初可获颁年度AA级信用等级证书; 2.对其行政许可或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设立绿色通道; 3.可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4.可推荐参加省、市评比表彰; 5.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且全年处于A级,次年初可获颁年度A级信用等级证书;但对信用分值低于100分的,可视情况进行约谈。 (四)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日常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对其发出信用警告; 3.在行政许可或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严格审查; 4.限制参加行业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 5.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6.其他限制措施。 (五)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 1.列入失信“黑名单”; 2.限制其业务办理; 3.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行政备案、证书变更延续、市场准入等事项和评比表彰中,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库,将C级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有关情况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库。如房屋租赁企业由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则该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一级。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失信情节轻重,可由县住建局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全县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商城县房屋租赁行业信用分级评价指标 附: 商城县房屋租赁行业信用评价指标 说 明 一、商城县房屋租赁行业信用分级评价指标由基本分值和良好信用评价指标、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指标、租赁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评价指标等组成,每一部分评价指标均分为A、B、C、D、E相应等级。 二、基本分值和良好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基本分加分指标、表彰奖励加分指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分指标、经营年限及业绩等加分指标。 三、不良信用评价指标,根据违规、违法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等因素,划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并按照以下分值予以减分: 1.符合A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累计计分; 2.符合B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4分,累计计分; 3.符合C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6分,累计计分; 4.符合D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8分,累计计分; 5.符合E类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 四、对于在一个统计周期内(注:一个统计周期为1年),累计 被减分数达到40分以上的机构或个人,列为警示对象,同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五、加强房屋租赁企业备案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信用管理。将企业备案、房源核验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情况作为信用考核项,按月考核并视情况加减分。对于未通过全县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注册备案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经公示后仍拒不备案的,其信用4等级直接计为信用较差企业等级(B级)。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其信用等级直接计为失信企业等级(C级)。 六、对于指标中未列入的信用事件,有相近条款的,按相近条款予以计分;无相近条款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规定不应实施的行为,按照C类情形处理;法规禁止实施的行为,按照D类情形处理;其他违规行为可按照被县处级(含以下)行政处理计4分、市厅级行政处理计6分、省部级行政处理计8分、省部级以上部门处理计10分予以减分。 第一部分 基本分值和良好信用评价指标(共15项) A 类(共3项) 1.基本分分值100分(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县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注册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书); 2.企业自备案之日起,每经营一年加1分,累计计分; 3.房屋租赁企业按照要求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发布有效房源套数、网签备案套数,使用主管部门推荐的统一示范文本数量加分(相关加分细则另行制定)。 B 类(共5项) 1.企业或主要负责人获得县处级行政或市(县)级房地产行业组织表彰的,每次加4分; 2.企业或主要负责人获得市厅级行政或省级房地产行业组织表彰的,每次加6分; 3.企业或主要负责人获得省部级行政或国家级房地产行业组织5表彰的,每次加8分; 4.企业或主要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0分;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单位表彰的,按最高值计分,不累计计分; 5.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独立第三方信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加5分;为AA级的,加3分;为A级的,加1分。 C 类(共7项) 1.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与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各项工作的,视情况加5-10分; 2.能够积极支持本企业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加3分; 3.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商城县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视情况加5-10分; 4.加入行业协会, 遵守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积极参与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积极支持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加5分; 5.企业业绩增加显著,进入或保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以统计局标准为准),加10分; 6.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促进和规范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或课题报告并被采纳的,每件(次)加5-10分; 7.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行为,进行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活动的,每捐赠10万元,加1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二部分 房屋租赁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指标(共53项) A 类(共10项)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事项的; 2.未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报表等材料的; 3.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事项、信用公示信息等有关事项变更手续的; 4.无故扣押本单位工作人员证件的; 5.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政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6.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租赁房源信息的; 7.未建立业务管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业务台账的; 8.未按规定对设立的分公司及时备案的; 9.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10.企业在全年经营活动中,有5人以下有效投诉的。 B类(共9项) 1.提供房屋租赁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2.发布误导性房屋租赁广告或房屋租赁信息的; 3.发布房屋租赁广告或房屋租赁信息,未载明本企业名称的; 4.企业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当事人显失公平的; 5.无故扣押租赁当事人相关证件的; 6.未对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核验,且未编制包含房源核验二维码7的房屋状况说明书的; 7.通过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不一致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的; 9.对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C类(共10项) 1.聘用已在其他房屋租赁企业登记的房屋租赁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在本企业从业的; 2.违背租赁当事人意愿,强制提供关联服务、捆绑收费的; 3.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 4.发生消费者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处理或不积极配合处理的; 5.未按合同约定向租赁当事人多收费、乱收费的; 6.为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提供便利的; 7.为非本企业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提供便利的; 8.纵容本企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 9.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导致当事人误解的; 10.对已出租的房屋,租赁企业未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的。 D类(共16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租赁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利益的; 3.与当事人串通,或诱导、唆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指使或者暗示本企业人员违规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 6.未及时将已网签备案的房源从宣传渠道上撤除的; 7.发生消费者投诉,企业拒不配合处理的; 8.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10.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的; 11.未经与当事人协商,擅自提高租金或强制终止租赁合同的; 12.克扣承租人押金,或者强制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13.违反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出租的; 14.公示未备案后仍不整改的; 15.对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的行业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16.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信访的。 E类(共8项) 1.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已经生效处罚的; 2.伪造、涂改、仿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3.提交备案信息(材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4.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 5.未进行电子信息注册开展房屋租赁业务,且发生纠纷投诉拒不配合处理的; 6.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承揽房屋租赁业务或者强制交易的; 7.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部分 租赁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评价指标(共30项) A类(共8项) 1.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未按规定参加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3.执行房屋租赁业务时,未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等信息工作牌的; 4.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未对租赁当事人及租赁事项进行查验的; 5.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租赁当事人注意事项的; 6.未实名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 7.执行房屋租赁业务时,未如实向租赁当事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的; 8.未提示租赁当事人使用主管部门推荐的统一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 B类(共4项) 1.为承揽业务,作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欺骗消费者的; 2.在租赁合同中签订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租赁当事人权益的; 3.未经租赁当事人同意,擅自超越权限从事租赁业务活动,尚未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对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C类(共7项) 1.为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提供网上签约和备案服务的;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租赁企业中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 3.在房屋租赁活动中,隐瞒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未经租赁当事人同意,擅自超越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在房屋租赁活动中,以欺骗等手段损害租赁当事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权益的; 6.违背当事人意愿,要求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关联服务的; 7.违规泄露租赁当事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信息的。 D类(共7项) 1.无故拖延支付租赁当事人租金或无故扣除租赁当事人租赁押金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3.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的; 4.利用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便利,收受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与当事人串通,或诱导、唆使、协助租赁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租赁价格,逃税避税的; 6.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进行误导或欺诈,给房屋租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7.对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的行业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E类(共4项) 1.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的; 2.骗取、出租、出借、伪造房屋租赁人员信息卡的; 3.协助委托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破坏市场秩序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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