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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商住建文【2022】346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建立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对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等活动中市场行为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等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县区内注册备案的开发企业,均纳入我县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系统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乡镇、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准确采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库。 县国土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税务、统计、金融办、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密切协作、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及即时入库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县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县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管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和对企业各项开发行为实施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网上报送。 第七条 建立商城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及媒体公布。开发企业通过填报《商城县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企业的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其他信息,经开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系统信用信息库。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于每年12月25日 - 31日将本部门采集的相关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打分报县住建局,及时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库。 (一)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集开发企业项目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面积等信息;采集开发企业项目位置、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配套设施及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规划信息; (二)县住建部门负责采集开发企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配建及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信息以及开竣工情况、“四新”技术应用情况等信息; (三)县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采集开发企业注册、违法广告情况等信息; (四)县税务部门负责采集开发企业缴纳税收信息; (五)县统计部门负责采集开发企业投资和销售收入统计等信息; (六)县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采集开发企业资信等级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应实时更新、维护,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提交的数据信息负责。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对其被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该信用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 第九条 实行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制度。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是为保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及时的反映开发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其变化情况,而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复的行为。 鼓励开发企业对不良行为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开发企业在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供整改的证明材料,经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修复,同时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其应减扣分值的80%或100%。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大、引发严重群访等事件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采取对其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每个企业基础起评分为100分,根据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守法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从当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年1月31日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开发企业上年度在信用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库中实际获得分数情况进行汇总,按分值高低评定出开发企业信用等次。 第十一条 全县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AA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A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80-89分(含80分); A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60-79分(含60分); B级企业为失信预警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AAA和AA级的开发企业,近三年内必须具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且近三年有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房屋。 开发企业没有提供其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视为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因开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延期交房、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一投诉内容造成两次20人以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且企业没有配合整改,经查证属实的,信用等级评定一票否决,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评价年度新批资质开发企业、新登记外地进许开发企业只公布信用信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结果在信用信息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依据省、市、县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四章 建立信用等级审核组织 第十四条 成立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管房地产业副县长兼任,成员单位由县国土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税务、统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县房地产开发协会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协会每年统计汇总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情况进行复审复核,最终确定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实施监管和服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 列为县重点扶持企业; 2. 开通绿色通道,国土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办理开发项目审批手续时优先给予办理,提供跟踪服务; 3.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4. 在参与国家和省、市、县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 开通绿色通道,国土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办理开发项目审批手续时及时给予办理,提供跟踪服务; 2.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为诚信达标企业,不作重点监管,不列入信用激励机制范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按应监管资金总额的5%进行监管。 (四)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提示、警示、建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督促B级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经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降级处理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自成立之日起填报,开发项目情况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起填报,企业及项目信用信息自实施之日起计分。 第十八条 因开发企业注销、破产等自身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业务的,自动退出本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商城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打分标准 附件: 商城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打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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