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0来源:本站点击:
关于印发《商城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1版)》的通知 各股、所、队、室: 根据《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21﹞8号)和《关于印发商城县县级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1版)的通知》(商信用办﹝2021﹞1号)文件要求,汇总形成了《商城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1版)(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法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并将行政相对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附件:1、商城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1版)(第一批) 2、信用承诺信息数据标准(试行) 3、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数据标准(试行) 4、审批替代性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5、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6、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7、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商城县公安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 商城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批)
附件2: 信用承诺信息数据标准(试行)
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数据标准(试行)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本单位(个人) 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XX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将申请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和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相关失信事项及行为信息推送至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联合惩戒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我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于 年 月 日,被(市、县)部门列入 黑名单(或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或行政处罚)文书号为 。我单位(个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个人)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继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联合惩戒措施。 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六、若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相关材料,愿意接受取消审批决定、记录失信信息,并承担失信所产生的后果。 承 诺 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 托 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一、基本信息 1、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名称: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代理人)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 2、行政机关(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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