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0来源:本站点击: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了中央层面改革清单的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涉及公安领域共12项,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职权范围,确定其中5项内容作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并制定具体改革方式、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细化落实。 具体事项内容: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2、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3、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三、实施办法 1.直接取消审批(共1项)。涉及项目为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利用部门间信息共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设立典当行及分部机构审批”后推送至县级公安机关的数据,及时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事后利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管。 2.实行告知承诺(共3项)。涉及项目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涉及警种要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3.优化审批服务(共1项)。涉及项目为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事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开设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四、保障措施 按照省厅、市局要求,持续推进“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全流程“一网办”“掌上办”“最多跑一次”,持续优化完善“全豫通办”“跨省通办”,探索实施“智能审批”,进一步推进完善“好差评”制度。涉及警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等工作,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能力素质,强化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县级公安机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3、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4、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县级公安机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版)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一)许可证件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二)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四)改革方式: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五)具体改革措施: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办理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同时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公安机关依据承诺当场办理审核事项。申请人在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在更突出的位置,积极与同级市场监管、文旅等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掌握属地网吧企业登记、许可经营等情况,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守牢安全防线。2.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后台数据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重点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落实或擅自停止安全技术措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立从业人员信用监管档案,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规处理,并对失信主体纳入信用记录。 (七)事项层级:中央。 (八)备注: 1、许可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材料要求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携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经行政审核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执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办理后续手续。 3、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业务流程执行。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携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经行政审核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执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办理后续手续。 4、实地检查 申请人在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具体内容: (1)检查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2)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安全技术措施安装说明材料; ③网络拓扑结构图; ④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公安机关。 (四)改革方式: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五)具体改革措施: 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许可依据、法定开办条件、材料提交清单及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设立旅馆从业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规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并书面承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即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审批。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逾期未提交承诺补充的相关材料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事项层级:中央。 (八)法定开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4、提供留宿服务的沐浴场所,还应划定专门留宿区域,设置各区域的明显标志。 5、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6、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7、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在旅馆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9、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10、负责前台旅客登记的从业人员,需经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11、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九)应提交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他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6、营业使用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其他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一)许可证件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二)设定依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公安机关。 (四)改革方式:审批权限下放,减免部分证明材料。 (五)具体改革措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企业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证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实行许可的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信息系统对申请设立典当业的法人、个人股东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背景审核,补全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属地公安机关和治安部门对典当业进行定期检查;2、重点对验证登记制度、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重点抽查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七)事项层级:中央。 (八)受理条件: 1、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应提交材料 1、《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4、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5、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须与全省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对接)有关证明; 8、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安全设施标准应当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中规定的三级安全防护标准证明; 9、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公安机关 (四)改革方式:审批权限下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五)具体改革措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许可依据、法定开办条件、材料提交清单及办理期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设立公章从业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规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并书面承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即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审批。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逾期未提交承诺补充的相关材料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事项层级:中央。 (八)法定开办条件: 1、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合法、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和具备联网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条件; 4、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5、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6、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九)应提交材料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章刻制企业法人及从业人员花名册(公章刻制企业法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手机号等基本信息); 4、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及门店外观照片; 5、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等现场图或照片等材料; 6、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图片资料; 7、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8、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效果图; 9、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五、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事项的县(区)公安机关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 (五)具体改革措施: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事项。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或确认违法,依法撤销许可。 (七)事项层级:中央。 (八)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封闭安全合法的营业场所,有合理的功能分区; 3、设立有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枪弹库(室); 4、从业人员熟悉枪支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枪支性能,经过安全培训; 5、具备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受理材料: 1、营业性射击场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 4、筹建申请报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营业性射击场筹建相关文件; 6、有关主管部门对射击场项目建设、规划用地的批文; 7、土地(或房屋)所有机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或房屋)租赁合同; 8、建筑、安防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9、射击活动安全应急设施、器材清单; 10、射击场规划设计图。 附件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试行) 〔 年〕第 号 申请人(承诺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 号: 场所: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计划开业时间: (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行政审核机关:(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时 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即日起2个月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 (五)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试运营); (六)如计划开业时间发生变动,将在开展经营活动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报公安机关;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审核机关的告知 一、办理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二、事项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其中,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86项,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前置审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法定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携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经行政审核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执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办理后续手续。 五、实地检查 申请人在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 实地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2、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安全技术措施安装说明材料; 3)网络拓扑结构图; 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六、注意事项 1、本告知承诺书有效期为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超出承诺书有效期后,办理相关审核事项应当重新签订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必须在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后,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试运营); 3、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划开业时间发生变动,申请人应当在实际开业日期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上通报公安机关。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规撤销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 号 (序号应包括年度、县区代码、告知承诺书编号等内容) 附件3: 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 告知承诺书 旅馆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告 知 书
(式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公通[2017]168号)有关规定,现就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二、法定开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4、提供留宿服务的沐浴场所,还应划定专门留宿区域,设置各区域的明显标志。 5、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6、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7、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在旅馆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9、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10、负责前台旅客登记的从业人员,需经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11、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应提交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他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6、营业使用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其他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期限 签订承诺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请于 年 月 日到 领取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 。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4、申请方不愿就上述事项作出承诺的,可提出旅馆业设立申请,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式样) 市公安局 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就你单位第 号《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旅馆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承诺人(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 号 (序号应包括年度、县区代码、告知承诺书编号等内容) 附件4 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 告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告 知 书 (式样) (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公通〔2017〕168号)有关规定,现就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二、法定开办条件 1、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合法、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和具备联网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条件。 4、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5、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6、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三、应提交材料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章刻制企业法人及从业人员花名册(公章刻制企业法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手机号等基本信息)。 4、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及门店外观照片。 5、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等现场图或照片等材料。 6、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图片资料。 7、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8、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效果图。 9、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四、办理期限 签订承诺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请于 年 月 日到 领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联系电话: 。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4、申请方不愿就上述事项作出承诺的,可提出公章刻制业设立申请,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式样) 市公安局 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就你单位第 号《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公章刻制企业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中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承诺人(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河南省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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