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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律师行业信用监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 和促进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规范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县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商城律师行业信用管理的组织 领导和信息统筹发布工作。对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信用信 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三类。 基本信息是反映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和年度考核情况;失信信息是对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业处分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等其他信息和律师事务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应当来源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县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的信息。其他行政机关、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外省(市、 县)提供的反映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的信息也可纳入本地律师行业信用管理。 第六条 司法局、律师行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将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录入后,县司法局应妥善保存记载信用信息的原始材料。 第七条 信息提供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同一事由,获得多次表彰的,应予以累计。律师事务所因不同事由获得多次表彰的,以其获得的所有表彰计入信用信息。 律师事务所因同一事由,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应予以累计;律师事务所因不同事由,受到多次惩处的,以其受到的所有惩处计入信用信息。 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优秀的律师事务所,评定等级为A类。A类律师事务所,依法给予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三)优先推荐作为优秀律师参政议政; (四)本县各级政府部门在聘请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择。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律师事务所,评定等级为B类。B类律师事务所,依法给予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让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三)优先推荐作为优秀律师参政议政: 第十一条 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律师事务所,评定等级为C类。C类律师事务所,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月度、季度核查; (二)在行政审批、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对象。 第十二条 对于信用状况差的律师事务所,评定等级为D 类。D类律师事务所,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月度、季度核查; (二)在行政审批、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参加法律服务类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限制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将信用归集和使用情况,列为对商城县律师行业的考核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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