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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司字〔2023〕12号 关于印发《商城县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城县公证处、局相关股室: 现将《商城县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城县司法局 2023年3月3日 商城县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公证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提高公证行业诚信执业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法律服务环境,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城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公证人员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第三条 公证信用管理应当坚持遵循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公证处、公证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公证领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公证人员,将视情节对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六条 县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股负责建立公证处、公证人员信用档案,形成覆盖公证处、公证人员行为的公证信用数据库,对公证处、公证人员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 第七条 信用档案是指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公证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八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九条 基本信息包括公证处、公证人员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公证人员身份的信息。 第十条 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公证人员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县(行业)级、行业级。 县(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县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是指公证处、公证人员在从事公证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鼓励公证人员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县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对公证处、公证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公证处、公证人员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征集分工: (一)行政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由县司法负责提供、填报; (二)行政检查类信息。由县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提供、填报; (三)社会性信息。社会性信息由公证处、公证人员负责提供,县司法局审核。 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行政监管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公证处、公证人员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第二十一条 涉及以下失信行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直接降为D级。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证处、公证人员可以向县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公证人员。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公证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失信行为的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司法局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公证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及以上的公证处、公证人员,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连续2年评价为A级及以上的年度内免抽查;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评选评优、业内表彰、评定职称、资格认定、推荐使用等激励措施; (三)县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公证人员,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二十六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公证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二十九条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公证人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县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公证人员,除采取第二十九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商城”网站进行曝光。 (三)推行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将违规行为纳入商城县信用管理体系,发挥联合惩戒震慑力。 第三十一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公证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证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邮箱、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县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城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城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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