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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宣传手册

2023-12-01来源:本站点击:

    一、什么是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协议。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价值与纸质劳动合同是完全相同的。
    二、为什么要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的优点)
   首先是方便。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地点、签订时间不受限制,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有互联网和电脑的场所,通过电脑、手机等在线上不见面就能签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能省去不少事务性麻烦。其次是安全。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同样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每一条内容需要劳动者个人亲自阅读审核,签订时通常不会受到人为或外部因素干扰,个人亲笔完成电子签名后,合同文本加盖电子签章,自动生成唯一的电子文本与劳动合同编号,造不了假。再者是更好维权。电子劳动合同签好后,劳动者个人直接可以下载保存或下载打印保存,避免了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故意不将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保管,既能有效防范侵权,也对后续维权有利。此外,还能省钱。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能节省用人单位不少管理成本,省去了大量纸质合同的打印、建档、保存、管理等成本,方便用人单位建立职工电子劳动合同档案库,单位在人力、硬件、场地等方面减少投入;劳动者个人也能减少或省去路途出行及差旅等成本。
    三、签电子劳动合同政策依据?
   人社部《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对于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一)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二)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对其合法性予以明确,其中第二条规定:“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表明电子劳动合同与传统意义上纸质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用有所疑虑。
   四、电子合同怎样签订?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电子签名、电子数据皆予以认可,而且操作便捷、普遍。当然,在电子签名及电子数据的使用上,用人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确认用户是否为劳动者本人,即签署人的身份和签署意愿问题。
   首先,要确保劳动者身份真实。在使用常见的电子签署方式如通过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系统时,需要明确电子签名类的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即劳动者本人专有。在适用电子签名时,一般会通过身份证信息、人脸语音、短信验证码等多种方式来认证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法、真实及有效。
   其次,签署必须出于劳动者本人意愿。如能够证明电文数据和电子签名所对应的注册用户是唯一的,并且其用户名、账户、密码等信息也具有唯一性,则在认定签署劳动合同的电子签名系由劳动者控制的事实时,更有利于确认劳动者的签署意愿。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选择签署或管理电子劳动合同系统时,首先应考量的是保障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即选择安全、可靠、能被国内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平台。如果选择不被认可的第三方平台,可能导致电子签名无效。
    五、哪些形式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1.纸质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应当以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过扫描或拍照等电子形式储存下来的文件,并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纸质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义务。
   2.网上备案的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在网上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因网上备案文件名称中含有“劳动合同”的关键字样,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应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网上备案登记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且劳动者对登记备案的详细内容无法自行查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通过微信对话确认劳动关系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确认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是通过微信招工用工的,微信上已经说明了用工的基本条件和待遇等问题,对于微信应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而不应按无合同对待。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招工信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不能视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我省电子合同签订试点平台网址
   “豫云签”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平台
   平台网址:https://www.yuyunqian.com
   联系人:赵延顺        联系电话:13526881810
   豫云签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操作手册.pdf
   “融e签”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平台
   平台网址:http://rongyiqianprd.hn-talent.com
   联系人:董良          联系方式:13673653174
   融e签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操作手册.docx
   “豫上签”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平台
   平台网址:https://www.yusqian.com
   联系人:张哲          联系方式:19149418889
   豫上签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操作手册.doc
   “原签”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平台
   平台网址:https://yq.hnlanzhong.com/
   联系人:陈蕾          联系方式:13783552386
   原签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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