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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524 环罚决字〔2022〕9号

点击:2022-11-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顺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0957903905
法定代表人 黄郯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 1524 环罚决字〔2022〕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违法事实 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7.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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