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商城县鑫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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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4MACNPPQR02 |
法定代表人 | 占宜志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豫 1524 环罚决字〔2023〕3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违法事实 | 通过使用铲车装卸的方式向商城县伏山乡毛坪河村白岗隧道下方的毛坪河河道内排放、倾倒约 25 吨的工业废渣。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内容 | |
罚款金额(万元) | 9.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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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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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长期) |
公示截止期 | 2099-12-31(长期)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000060677590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000060677590 |
备注 |
主办单位: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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