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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524环罚决字〔2024〕1号

点击:2024-07-16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骏良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MA4611M407
法定代表人 祁明浩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1524环罚决字〔2024〕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贮存砂土物料堆放场所露天堆放,未密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违法事实 贮存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9
处罚有效期 2024-07-09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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