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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524 环罚决字〔2024〕2号

点击:2024-08-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汪桥镇钟铺第一页岩砖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L200377197
法定代表人 王心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 1524 环罚决字〔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破碎工段廊道密闭不严;制坯车间上下料口集气罩破碎、管道破损未连接,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违法事实 破碎工段廊道密闭不严;制坯车间上下料口集气罩破碎、管道破损未连接,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3
处罚有效期 2024-08-13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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