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商城县合力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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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4MA3X7G3P8D |
法定代表人 | 胡扬清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豫 1524 环罚决字〔2024〕3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气液比 2 号 3 号枪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肆仟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3.424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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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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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31 |
处罚有效期 | 2024-10-31 |
公示截止期 | 2099-12-31(长期)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000060677590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000060677590 |
备注 |
主办单位: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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