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商城县冯店供销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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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4MA46NRM92J |
法定代表人 | 刘斌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豫 1524 环罚决字〔2024〕5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违法事实 | 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气液比:1#加油枪、2#加油枪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内容 | |
罚款金额(万元) | 3.424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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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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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7 |
处罚有效期 | 2024-11-27 |
公示截止期 | 2099-12-31(长期)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000060677590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000060677590 |
备注 |
主办单位: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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