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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524 环罚决字〔2024〕8 号

点击:2024-12-02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汪岗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MA3XDHGB1T
法定代表人 汪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 1524 环罚决字〔202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违法事实 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气液比:2#加油枪、4#加油枪、5#加油枪、6#加油枪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3.424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7
处罚有效期 2024-11-27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备注

主办单位: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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