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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应急罚【2022】011号

点击:2022-08-15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伟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202********15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应急罚【202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违法事实 阳新高速金刚台镇黄泥岭大桥“4·1”爆破事故案,吴伟,固商段GSSG-1二工区项目部工区经理,二工区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吴伟对安全管理人员脱岗、劳务公司工人多次违规装填炸药、华通爆破公司商城分公司爆破作业人员多次无证上岗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阳新高速金刚台镇黄泥岭大桥“4·1”爆破事故案,吴伟,固商段GSSG-1二工区项目部工区经理,二工区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吴伟对安全管理人员脱岗、劳务公司工人多次违规装填炸药、华通爆破公司商城分公司爆破作业人员多次无证上岗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六项一般情节,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8
处罚有效期 2052-08-08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61774XL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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