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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应急罚〔2022〕001号

点击:2022-11-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南城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MA3X7B5U8Q
法定代表人 彭帮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应急罚〔2022〕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违法事实 商城县南城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2022 年 5 月 7 日对商城县南城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商城县南城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商城县南城加油站合法存在。证据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商城县南城加油站许可经营乙醇汽油、柴油。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商)应急现记〔2022〕081号)〕,证明2022年5月6日,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商城县南城加油站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2
处罚有效期 2032-06-02
公示截止期 2023-06-02
处罚机关 商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61774XL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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