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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应急罚〔2022〕002号

点击:2022-11-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汪桥镇钟铺第一页岩砖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L200377197
法定代表人 王心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应急罚〔2022〕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商城县汪桥镇钟铺第一页岩砖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王天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2022 年 7 月 21日对商城县汪桥镇钟铺第一页岩砖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王天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商城县汪桥镇钟铺第一页岩砖厂2017年9月21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商城县汪桥镇钟铺第一页岩砖厂合法存续,被处罚对象主体合法;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其企业厂长徐超对执法文书签字有效;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商)应急现记〔2022〕105号)〕,证明2022年7月20日,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王天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证据四:2022年7月22日对厂长徐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知道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王天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2
处罚有效期 2032-08-02
公示截止期 2023-08-02
处罚机关 商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61774XL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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