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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应急罚〔2022〕016号

点击:2022-12-06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38372388B
法定代表人 王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应急罚〔202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商城县金三角加油站于2021年11月委托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对该站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显示 4台双枪与实际4台4枪加油机不符,92号油罐、95号油罐位置与实际不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2022年8月15日对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对商城县金三角加油站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商应急现记〔2022〕102号)〕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2年8月15日检查发现,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对该站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显示4台双枪加油机与实际4台4枪加油机不符,92号油罐、95号油罐位置与实际不符。证据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存在。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商城县金三角加油站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一条:“1.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3处以下失实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七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15
处罚有效期 2032-09-15
公示截止期 2023-03-15
处罚机关 商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61774XL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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