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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自然资罚决字﹝2022﹞27号

点击:2022-07-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全玉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01********45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自然资罚决字﹝2022﹞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采矿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5日,周全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砂石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在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灌河生态园灌河西路开采砂石并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造无证采矿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1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砂石的行为; 二、没收无证采矿取得的违法所得金额17151元整; 三、并处罚款:违法所得17151元×20%,金额3430元整。 合计金额:17151元+3430元=20581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4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1.7151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006117779N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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