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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自然资罚决字﹝2022﹞36号

点击:2022-10-28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余祖立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27********687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自然资罚决字﹝202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采矿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当事人余祖立在未取得采矿及砂石处置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商城县吴河乡马槽村修路工地无证开采砂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证采矿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
处罚类别1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在吴河乡马槽村开采砂石; 二、没收无证采矿取得的违法所得金额2250元整; 三、并处罚款:违法所得2250元×20%,金额450元整。 合计金额:2250元+450元=27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0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0.225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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