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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自然资罚决字﹝2024﹞15号

点击:2024-06-28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永志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27********27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自然资罚决字﹝2024﹞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王永志2024年5月19日在鲇鱼山办事处欧楼新农村附近和5月28日晚九点在鲇鱼山办事处石牛村附近盗采麻砂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元);3、并处罚款:13800元×20%,金额贰仟柒佰陆拾元整(2760元)。合计壹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165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006117779N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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