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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自然资罚决字﹝2024﹞16号

点击:2024-07-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永志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27********27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自然资罚决字﹝2024﹞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1日凌晨王永志在河凤桥乡莲花塘村村部东侧盗采麻砂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伍佰柒拾柒元整(19577元);3、并处罚款:19577元×20%,金额叁仟玖佰壹拾伍元整(3915元)。合计贰万叁仟肆佰玖拾贰元整(23492元)。
罚款金额(万元) 2.349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27-07-12
处罚机关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006117779N
数据来源单位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006117779N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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