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同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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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3027********1459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商自然资罚决字﹝2024﹞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4日、6日和7日王同义在汪岗镇官畈村加油站对面盗采麻砂。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20160元);3、并处罚款:20160元×20%,金额肆仟零叁拾贰元整(4032元)。合计贰万肆仟壹佰玖拾贰元整(24192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419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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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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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长期)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7 |
处罚机关 |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4006117779N |
数据来源单位 |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4006117779N |
备注 |
主办单位: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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