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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自然资罚决字﹝2024﹞31号

点击:2024-11-06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帆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27********474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自然资罚决字﹝2024﹞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至10月杨帆在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鲇鱼山社区翻建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改正超出批准面积78.56㎡的建筑物; 2、并处罚款:工程造价803元/㎡×78.56㎡×8%=5047元(合计伍仟零肆拾柒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04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25-01-30
处罚机关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006117779N
数据来源单位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006117779N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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