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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商城县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4-21来源:本站点击: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商城县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发挥信用监管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商城县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3日
 
 
 
 
商城县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管理秩序,提高土地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土地管理环境,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豫政办〔2020〕7 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租赁和开发利用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管理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机构等使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必要、安全、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地区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并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采取相应惩戒或激励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土地管理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负责土地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确保录入信息合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下列信息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
(一)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录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管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与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租赁和开发利用等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租赁和开发利用等相关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租赁和开发利用等相关行政决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租赁和开发利用等相关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行政检查被责令整改、挂牌督办的信息;
(七)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九条 守信信息包括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在土地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方面获得的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
基础信息由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主动填报并经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或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自主填报。
失信信息中的撤销行政许可及其他授益类、责令整改、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录入;刑事处罚等裁判信息,由作出最初裁判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刑事判决书等相关生效裁判文书采集录入或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合同违约信息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录入。守信信息由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主动填报并经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录入。
第十一条 全县土地管理信用信息适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查询及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两年,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不再参与信用评价。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守信信息有效期与认定事项有效期一致。认定事项未明确有效期的,守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守信信息有效期满后不再参与信用评价。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商城网站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十四条 披露的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主体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责任人,失信信息,决定机关,披露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查询不公开或涉密的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应得到该主体授权。查询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该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拟查询信用信息的用途。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共享使用全省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共享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信用信息披露之日起 30 日内向录入信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明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河南省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内进行异议标注。经核查,属于信息归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信息,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个工作日完成处理并去除异议标识;属于其他情况的,应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录入部门进行核实,信用信息录入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认有误的,信用信息录入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并去除异议标识;核查无误的,维持原数据。异议处理结果应书面或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反馈至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的专家审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询意见、公示及材料补正等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异议处理时限不计入披露期限。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及应用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基础分为 90 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100 分以上为 A 级(信用优秀),80-100 分(含)为 B 级(信用良好),60-80 分(含)为 C 级(信用中等),60 分(含)以下为 D 级(信用不良)。
第十九条 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于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其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租赁、登记等事项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予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开展日常监管;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 C 级的,应作为“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重点检查对象,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四)对于信用等级为 D 级的,对土地管理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租赁、登记等事项以及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依法重点审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管频次;禁止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取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主体,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租赁和开发利用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认定为不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禁止参与自然资源系统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禁止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取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撤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七)信用等级为 D 级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法违规采集、录入和披露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更正的;
(三)擅自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信用主体查询信用信息的;
(五)在自然资源管理中未按规定进行惩戒的;
(六)其他应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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