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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击:2023-06-26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余进国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27********27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综执 罚决字[2023]第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燃气违法
违法事实 商城县余进国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负责人:余进国)为商城县鸭缘记热卤店(店名:衢州鸭头)所配送的液化气钢瓶中有一瓶超期未检,钢瓶规格15公斤,带气超期未检钢瓶总重量为23.85公斤,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圆整(¥:2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数据来源单位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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