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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击:2023-08-28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城县承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MA9KP9301L
法定代表人 余纪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3027********32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综执 罚决字[2023]第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燃气违法
违法事实 商城县承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商城县鲇鱼山乡新华社区16号,该公司灌装液化气的操作台上放有七瓶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其中有六瓶超期未检的钢瓶带气,一瓶超期未检的空钢瓶。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数据来源单位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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