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管理登录 欢迎光临信用商城网站!

您现在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 县供电公司 > 浏览

国网商城县供电公司关于印发商城县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7-24来源:本站点击:

              商城县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制度,倡导电力用户良好的用电和交费习惯,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联动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本县行政区域内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或建立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户。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是指供电公司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依据电力用户履行合同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电力用户信用状况的信息,对电力用户的信用行为进行的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
第四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分析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  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一体化应用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本办法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供电公司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提升客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电、欠交电费等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客户购电、履约、登记有效联系方式等用电信用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第六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电行为和失信用电行为,企业信用评级参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其中失信用电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用电失信行为、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和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第七条  诚信用电行为的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自然人和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用电人(以下简称其他用电人)各等级诚信用电行为判定标准为:
(1)交费截止日期以内交纳电费;
(2)未发生其他失信用电行为。
第八条  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1.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2次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的行为。
2.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2次以上5次以下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5)发生计量装置故障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6)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7)歪曲用电量事实的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
3.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
(2)1年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的行为;
(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盗窃、蓄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6)无正当理由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约用电行为指《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明确的6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窃电行为指《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的6项窃电行为。
第九条  其他用电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1.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2次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的行为;
(4)1年内发生2次未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5)1年内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行为。
2.较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5次以下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3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4)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4次以下未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5)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6)1年内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行为;
(7)1年内发生1次因内部故障,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
(8)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9)歪曲用电量事实的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
3.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6个月以上;
(2)1年内发生6次及以上未按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1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或1次窃电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窃电行为;
(4)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1年内发生4次以上未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6)1年内发生2次以上计量装置故障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行为,或拒不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确定的金额补交电费且不能提出合理理由及证据的行为;
(7)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因内部故障或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和处理的行为;
(8)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盗窃、蓄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9)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条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级与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实名制信息;
(三)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五)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供电公司应当规范管理信息建立、更新、归集、发布、应用各个环节,通过电力营业场所或电力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力APP等方式公告电力用户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十二条  供电公司应当对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过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较重失信和严重用电失信的,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三条  供电公司应当准确、规范、完整、安全地保存电力客户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供电公司应当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电力业务应用系统中充分共享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并为政府、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县政府关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工作部署,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运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加强对用电守信主体的奖励、激励,用电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优先受理用电业务;
(2)提供客户经理上门服务;
(3)电力故障报修,享有优先的快速服务;
(4)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及合理用电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加强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有用电失信行为的,除依法依规采取中断供电、收取违约金和违约使用电费、责令整改、消除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外,还可根据失信等级进行如下惩戒:
1.一般用电失信等级客户
(1)限制办理用电业务(按各市、县/区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必须办理的相关业务除外),已经受理的应予以暂停或中止,待信用修复后再恢复办理;
(2)要求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
(3)要求进行整改,未整改前不得恢复供电;
(4)修改失信客户的电费结算方式为分次划拨或购电交费;
(5)增加用电检查巡查频次,限制其用电负荷;
2. 较重用电失信等级客户
除一般用电失信等级的惩戒(1)~(5)外,还包括:
(6)禁止参与供电企业的劳务、业务外包、电力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物资采购等各类业务活动;
(7)不得享受与供电各市、县(区)公司有关的节能减排、需求侧响应等各类补贴。
3. 严重用电失信等级客户
除一般用电失信等级的惩戒(1)~(5)和较重用电失信等级的惩戒(6)~(7)外,还包括:
(8)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向县、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1年,较重用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3年,严重用电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次月起算。
第二十条  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一般失信客户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即予进行信用修复,如要提前修复,应提出申请。各市、县(区)供电公司自接到申请后对客户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条  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客户在失信有效期限结束后满6个月,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经客户申请,各市、县(区)供电公司审验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修复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过信用修复记录的,再次发生一般或较重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延长24个月,并在新的有效期内不得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后,失信惩戒即行终止。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通过信用管理部门对电力相关征信信息有异议的,或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向市、县(区)供电公司提出异议的,县供电公司需对其异议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县供电公司对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确有必要更正的,自接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之内更正,将数据报送给信用管理部门,完成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信用数据变更,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并将信息书面报送国网河南省电力商城县供电公司;若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自然人和其他用电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归集、公开、使用电力用户信用信息,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违法公开、使用电力用户信用信息,侵犯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电力用户信誉的,供电公司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城县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城县供电公司
2022年8月19日
 

主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fgw7921022@163.com 举报电话:0376-7921022
备案号:豫ICP备1301911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