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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长行罚〔2024〕第4号

点击:2024-09-18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肖得明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524********84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长行罚〔2024〕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违法事实 在长竹园乡张花店村白石夹灌河河道处盗采河砂
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贰仟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长竹园乡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006117496E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主办单位: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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